王殿学表示,近日粤唯鲜公司及张连志本人已向东丽区法院执行局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和平区睦南道71、73(新59号)房屋的查封,并向东丽区法院执行局提交中止拍卖申请书,申请中止拍卖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房屋。
张连志方另一代理人庞理鹏回应称,该协议是张连志在被拘留期间被迫签订的,因此违背其个人意愿,这份和解协议应属无效。“从另一方面讲,瓷房子本身是博物馆,根据相关规定不应该拍卖,这个条款也没有效力。”
昨天下午,庞理鹏向记者展示了东丽区法院刚刚作出的执行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现因出现应当撤回拍卖的相关情形”,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撤回瓷房子的拍卖。
■专家拍案
执行特殊标的物应严格限制
在有的人眼中,瓷房子过于怪诞,而在另一些人眼中,它是一件艺术品。但无论如何,瓷房子确实被付诸了大笔资金进行装修。因此,对于瓷房子1.4亿余元的拍卖价格,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是一个特殊标的物,它跟一般的商品房不一样,它是非居住用房,又是非国有的,而且它还是3A级景区。“在这种情况下,对标的物的执行包括评估和拍卖,应该有严格的限制。”他称,标的物虽系黄氏故居,但它的价格不仅是故居,因为后来的增值行为,使得房子已经跟一般的标的物不一样。目前已经贴上去的这些瓷片,实际上已经无法切割开来。
应以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评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认为,装修瓷房子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定义为做了一个“天赋工作”。“天赋工作既有简单的附和,就是把东西贴上去,同时还有一个增值,不光是简单的装修、装饰。实际上建筑物发生了一个变化。”龙卫球认为,对这样建筑物,不应简单对房产进行评估,要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方式进行评估,这才较为合理。
房屋瓷片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过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认为,瓷房子系借款抵押物,担保合法,法院强执并无不妥。“当事人若主张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此外李娜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不能上拍。“瓷房子虽然是不可移动文物,但它的产权为私有,为房主个人所有,属于非国有,是可以拍卖的。”不过李娜也认为,根据规定,拍卖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因为涉及房屋瓷片的评估要很细致,毕竟房子的每一瓷片的年代不一样,价值也就不一样。另外,房子有个数量庞大的古董瓷片,品质参差不齐,有真有假,法院要完全在评估后再拍卖难度可想而知,瓷片的问题最好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