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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 王刚砸宝门案件最终胜诉(2)

2016-07-11 07:00:04  季涛    参与评论()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常勇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付常勇负担(已交纳1650元,剩余1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看完这个判决,一定有人会提出疑问:法院为何不对被砸瓷器的真伪做鉴定和评估?真伪结果就不重要了吗?

笔者以为,人民法院非常清楚,文物艺术品鉴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事情,专家们在一起都可能产生意见分歧,何况现在各级人民法院都没有一个公认的文物鉴定和评估机构,国内也没有专门鉴定文物艺术品的个人鉴定资质,沿着判别真伪的方向审理,也许极难出现一个让人信服的判决!

而本案中,北京电视台《天下收藏》栏目与原告之间的合作关系十分清楚,双方之间的合同手续完备无缺。因此,按照程序合法性进行审理则相对简单、清晰、公平,更能让人信服。

为了便于说明,笔者下面列举了当年人民法院关于假画案的两次审理和判决。

1995年10月28日,浙江企业主王先生在杭州一场拍卖会上,以110万元人民币拍得了一幅署名为张大千的作品《仿石溪山水图》。不久,王先生怀疑该画可能为赝品,于是,他找到书画鉴定家徐邦达先生做鉴定,徐老看过原画后鉴定为假画(摹本)。

王先生要求拍卖公司退货。拍卖公司找到鉴定专家谢稚柳先生做鉴定,谢老反复审视后认为“确定此图为真迹无疑”。

看到拍卖公司不同意退货,王先生将拍卖公司告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还没有出台,人民法院只能根据《经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判,因为两位专家对真伪各执一词,法院依照王先生与拍卖公司的合同关系与拍卖程序进行审理。结果,杭州中院一审、浙江高院二审均判定王定林败诉。王定林不服判决,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启功、刘九庵等国内10余位书画鉴定专家对该作品进行了鉴定,一致认为该幅作品为赝品。

1999年11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张大千《仿石溪山水图》拍卖纠纷案,最终以王先生获胜而结束,为这场历时4年的假画案划上了圆满句号。

很显然,最高院最终又是根据艺术品真伪鉴定而进行的判决,以持各方意见的专家数量的多寡定胜负,过程十分复杂繁琐。

2005年12月11日,在北京某拍卖会上,上海苏女士以253万元竞拍下了一幅署名为吴冠中的油画《池塘》。后来苏女士听别人说这画不对,她随即找到拍卖行交涉退货。

为弄明画的真伪,苏女士找到画家吴冠中先生,请求给予鉴定。吴冠中仔细查看了《池塘》后,在画框玻璃上写下“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的鉴定结论。

苏女士以此为据,将拍卖行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苏女士要求退还拍卖款的诉讼请求,该拍卖行表示:对画作真伪,应当由竞买人苏女士在拍卖前自己判断,拍卖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该拍卖公司的《业务规则》中已经声明:“对拍卖品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属参考意见,不表示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苏女士应该自己承担风险。根据我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画家本人虽对作品原则上最有话语权,但一旦作品进入市场流通,就会衍生出一系列利益问题,此时画家本人再做鉴定的结果就会受到利益的影响而难以公正。而吴冠中先生在本案中,不能既充当原告证人,又充当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