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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公布2017年度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2018-05-02 14:02:09    国家文物局网站  参与评论()人



韩国光复军司令部旧址原貌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委员会对违法建设单位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违法施工单位重庆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韩国光复军司令部整改效果图

韩国光复军司令部整改效果图

指导意义:

此案是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破坏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典型案例。文物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分别对建设方和施工方实施了罚款人民币共计5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的查处也推动了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制定《渝中区抗战遗址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渝中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方案》等文物保护相关措施,要求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统筹规划,并在具体项目中严格执行并联审批制度。

15。深圳同行者联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利用车辆违法跨越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城(东沙窝段)案

办案单位: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文物局

执法机构: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文物局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文物局接当地长城保护员报告,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城(东沙窝段)有大量车辆跨越长城。经调查,深圳同行者联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委托敦煌市山野户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户外徒步活动过程中,参加人员驾驶车辆在东沙窝长城6段和7段跨越17处汉长城遗址。该行为涉嫌违反《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文物局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甘肃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办法》中“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造成长城轻微受损的,责令改正,单位给予5至10万元处罚”之规定,2017年7月,瓜州县文物局依法给予深圳同行者联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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