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北榜案”到“南北分卷”——名为“公平”的千古难题(3)

2020-08-06 13: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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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事件似乎也成为了佐证,就在南北榜案发的前两个月,陕西沔县的书吏高福兴以白莲教为号召,组织农民群众揭竿而起,数月之后才被镇压。综上所述,这一观点认为,北方地区的政治离心力太大,若不加以重视,则可能威胁到国家的稳定与统一。所以朱元璋为了笼络北方士人,而制造了这起冤案。

但是,南北榜案发时已是洪武三十年(1397年),在明军接连的北伐下,北元势力的威胁已大不如前。再者,践行多年的各种民生政策和教化工作也颇有成效,较之三十年前已是今非昔比。此时还强调北人有“故元之思”,已不具备广泛的社会基础。

而且“文人多不仕”被单纯解读为“故元之思”,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案发初期的北方举子,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接连贸然指责舞弊,足见其入仕之心切,心系哪端不言自明。从长远角度看,北方社会的问题并非迫在眉睫。朱元璋的处理办法,也许有笼络北方士人的考虑,但不应为其根本目的。

明初,为了遏制官场腐败现象,便制定了南北易官制,即“南人官北,北人官南”。洪武四年吏部拔选时,“南北更调,已定为常例”。而后制定的《大明律》中,更是确立了“流官注拟,并须回避本贯”的原则。在这种制度原则下,政治平衡便成为了优先考虑的问题。

另一方面,北方士子前后多次抗议请愿,特别是在调查结果出炉后,面对真凭实据,却进一步指责调查小组与刘三吾串通,将攻击范围再度扩大。其态势已十分明显,这科场上的“南北榜”,即是朝堂上的“南北党”。

一贯政治嗅觉敏锐的朱元璋,不可能毫无察觉。臣子结党营私,是他最忌惮的一种行为。建国初期的“淮西党”以及“胡党”“蓝党”,均被铲除殆尽。而南北榜案的发生,已证明朝中潜在的“南党”文官集团势力过大,已招致其他人的强烈不满。若将此等局面留给自己尚未成熟的孙子(朱允炆),恐怕大权旁落,甚至江山难保。所以朱元璋认为,自己必须举起屠刀,严厉打压当权派系,为后世之君扫除接班障碍。

其实,在南北地域的问题上,朱元璋与刘三吾曾经有过一次交锋。

洪武二十二年十一月乙丑朔

上御谨身殿,翰林院学士刘三吾侍,因论治民之道,三吾言南北风俗不同,有可以德化,有当以威制。

上曰:“地有南北,民无两心。帝王一视同仁,岂有彼此之间?汝谓南方风气柔弱,故可以德化;北方风气刚劲,故当以威制。然君子小人何地无之?君子怀德,小人畏威,施之各有攸当,乌可概以一言乎!”三吾悚服稽首而退。

——《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九十八

从这段对话不难看出,朱元璋的观点恐怕更为高明,而刘三吾则不免为派系所限制,无意间显露了傲慢与偏见。后人多为刘三吾喊冤,但换个角度看,可能会有更进一步的答案。

朱元璋作为一国之君,其实不在乎南人还是北人。他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必须成为天下人的皇帝,为此可以无所不用其极,而科举就是他的一项工具。洪武六年(1373年),他曾因取士效果不理想,而废停了科举十年之久。对朱元璋而言,一切制度的根本意义皆是服务于皇权,而制度公平的问题,并不是他关注的首要核心。若说春榜尽取南人是不公平,夏榜尽取北人则更是不公平。

朱元璋的处理方式,看似是矫枉过正,实则是出于维护皇帝权威的考虑。当北方举子指责舞弊时,虽然政府和制度的公信力受到挑战,事态还在可控范围内。如果调查小组的工作“到位”,就可以将大事化小。但张信等官员坚持原判,就是“罔顾圣意”,置皇帝颜面于不顾了。

虽说,刘三吾、张信等人确是耿直,但在朱元璋看来,这就是文官集团在“冒犯天威”,怀有“不臣之心”的体现。建国初期的淮西勋贵以及武将集团,皆因党案遭到清洗。如今,刚刚成型的文官集团又来“挑战”朱元璋的绝对权威,自然会成为大明新的“内在敌人”。表面看来,朱元璋杀掉了一批南方人,是笼络了北方人。实际上,他却是敲打了所有人。

经此一案,朱元璋再次杀得人头滚滚,再一次展现了自己的恩威难测,并再一次践踏了自己制定的法律。但是,其后的科考结果证明,大开杀戒换来的效果十分有限。屠刀可以惩戒犯罪,却无法创造出公平的制度。如何一劳永逸的解决科考名额分配问题,这一历史任务只能留给朱元璋的子孙了。

南北榜后分南北

南北榜案后的第二年,朱元璋驾崩于南京紫禁城内。此后的建文朝仅开科一次,录取进士共106人,其中南方籍89人,占总数的83%;永乐朝开科八次,各科进士共1819人,其中南方籍1519人,占总数的83%,录取状况较之洪武朝变化不大。洪熙元年(1425年),杨士奇率先提出了改革方案。

杨士奇曰:“科举当兼取南、北士。”仁宗曰:“北人学问远不逮南人。”士奇曰:“长才大器,俱出北方,南人虽有才华,多轻浮。”仁宗曰:“然则将何如?”士奇曰:“试例缄其姓名,请其外出‘南’、‘北’二字,如当取百人,则南六十,北四十。南北人材,皆入彀矣。”仁宗曰:“然。往年北士无入格者,故怠惰成风。今为是,则北方学者亦感奋兴起矣。”

——《明史纪事本末》卷二八

杨士奇主张,将会试考生按籍贯分为“南卷区”与“北卷区”并分开阅卷,确保最终录取名额比例为“南六十,北四十”,此即为“南北分卷制”。这一提案虽受到高度赞许,但当年洪熙帝便猝死于宫中,此事只能再做搁置。

宣德二年(1427年),杨士奇提出更进一步的改革方案,“会试取士分南北卷,北四南六,既而以百乘除,各退五,为中数”。即将“南北分卷”细化为“南北中分卷”,南北中三区分别占55%、35%、10%的会试录取名额。南卷区包括应天及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北卷区为顺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中卷区包括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凤阳、庐州二府与滁徐和三州。从此,完整意义上的会试分卷制度得以确立,有明一代基本上沿用这一分配比例。

从“南北榜案”到“南北分卷”——名为“公平”的千古难题

杨士奇提出的“南北分卷制”被朝廷采纳,但这一理念并非是其首创

明代宗景泰帝继位后,于景泰元年(1450年)下令科举取士一遵永乐年间成例,取士不分南北,废停了会试分卷制度。为此,朝中出现了激烈辩论,直至景泰四年(1453年)又恢复了分卷制度。此后历朝,分卷制仅经过几次细微调整,直至清初才迎来一次较大改动。

清代统治者为了统合南北地域,以均衡各方政治势力,巩固中央集权,对乡试、会试的地区划分做了更为细密的处理。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将中卷并入南、北卷。此后的中卷区屡分屡并,更改十分频繁。

直至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因各省录取人数多少不均,边远省份或有遗漏,废除了南北卷制度,代之以分省取中办法,即按各省实际情况与应试人数,钦定会试名额。会试名额不预先设定数额,但每届录取量上下浮动不大。至此,分省取中的制度彻底定型,直至晚清废除科举后,其依然影响着后世。

两种“公平”的争论

由于南北榜案的关系,明代才得以确立会试的分卷制度。但是,这一制度理念并非明代首创,在宋代已有先例,为此还引发了一场经典的辩论。

北宋治平三年(1066年),知谏院司马光上奏宋英宗,主张改革科举。

司马光指出,现行凭文取士之法弊窦甚多。如今“数路中全无一人及第”,而及第进士“大率皆是国子监、开封府解送之人”,这是极其不合理且不正常的现象。因为考官均出自“两制三馆”(两制,即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三馆,唐为昭文馆、集贤院、史馆,宋为广文、太学、律学三馆),他们对于文章的取向好恶比较固定,这使得在汴京的举子拥有巨大优势。而广大外府考生为了寻求更多的机会,只能千里迢迢来到京师游学。

“非进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为诗赋论策者不得及第,非游学京师者不善为诗赋论策”。这样既助长了“奔竞之风”,更有可能滋生各种非法勾当。若长此以往,“是犹决洪河之尾而捧土以塞之,其势必不行矣”。司马光进一步提出“逐路取士”的改革方案,即以各路为单位,每十人取一人,不满十人,六人以上亦取一人,五人以下则不取。

以后世看来,司马光“十人取一”的改革方案,未免有些简单粗暴,带有理想主义色彩。但他对科举体制下的隐患,确是分析的透彻。不过,作为山西人的司马光提出这种观点,其实也有派系立场的考虑在内。在党争激烈的北宋朝廷,从来不缺乏反对派。时任参知政事的欧阳修,立刻上书提出了反对意见。

从“南北榜案”到“南北分卷”——名为“公平”的千古难题

欧阳修(左)司马光(右)二人围绕着录取政策的辩论,堪称精彩绝伦

欧阳修尖锐地指出,“盖言事之人(指司马光),但见每次科场东南进士得多,而西北进士得少,故欲改法,使多取西北进士尔”。但是科考并非仅有进士一科,且明经科的北方考生相对更有优势。将科举诸科一概而论,这样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今东南各州已是“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而西北各州“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十余人,是十人取一人”;况且东南各州的举子皆是百里挑一,普遍文辞优质,确实强于北方举子。

若“使合落者得,合得者落,取舍颠倒,能否混淆”,只会加剧破坏公平;若旧法一改,则“今开封府寄应之弊”(为了参加科举而在京游学的问题),必将扩散全国,奔竞之风更甚;“议者又谓西北近虏”,故出于政治稳定的考虑,应当以科举来稳定西北边州的民心。但是“苟可为患,则何方无之?”“不逞之人,岂专西北?”科举的目的在于选拔人才,至于其他方面的考虑“当别有术,不在科场也”。

欧阳修进一步表示,太祖定“糊名誊录”之法,就是为了保证公平竞争。若改以出身籍贯定名额,则完全破坏了科考公平的原则。“故臣谓且遵旧制,但务择人,推朝廷至公,待四方如一,惟能是选,人自无言”。

这场辩论的时间旷日持久,双方各执一端,互不相让,且参与者甚众。由于双方各自有理有据,是非难以定夺,宋英宗最终决定仍依旧法,一切以呈文定去留。

分路取人之说,司马、欧阳二公之论不同。司马公之意,主于均额,以息奔竞之风;欧阳公之意,主于核实,以免缪滥之弊。要之,朝廷既以文艺取人,则欧公之说为是。

——《文献通考》卷三十一·选举考四

抛开双方的派系立场,司马光与欧阳修的观点实际都在维护公平。区别在于,欧阳修主张“考试面前,人人平等”的简单平等主义,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司马光则主张“机会面前,人人有份”的区域公平,带有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引用美国学者罗尔斯的理论,两者分别体现了“机会的形式平等”与“公平机会的平等”,皆具有一定的程序正当性。

从“南北榜案”到“南北分卷”——名为“公平”的千古难题

约翰·罗尔斯(1921-2002)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著有《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

南北榜案

南北榜案又称春夏榜案、刘三吾舞弊案、南北榜之争、南北榜事件是明初科举考试中的重大事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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